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傳統保單)或保單帳戶價值(變額萬能/變額年金/利率變動型年金/投資連結型保單)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壽險公會報經財政部核定之利率計算。
| 一 |
契約終止時該保單紅利及尚未結清之金額應一併予以計算退還。 |
| 二 |
附約之處理: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或要保人可同時申請終止附加於該契約之附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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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要保人若未註明附約之處理方式則以”附約之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辦理。 |
| 三 |
保單有墊繳保費及未償還之借款本息由解約金項下扣除。 |
| 四 |
申請文件-契約終止申請書、保險單。 |
| 五 |
申請時間-隨時。 |
| 六 |
給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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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指名抬頭(要保人)、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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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 |
限要保人本人之銀行或郵局帳戶,並請於終止申請書上註明匯款帳號或檢附存摺影本。(註:若當期保費以信用卡繳付,倘有未到期保費且超過5000元者需沖退至原繳費信用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