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變更住所地址、電話 |
1. 申請文件:
A.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B. 廣告回信。 2. 申請時間:隨時。 |
| |
| *變更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姓名、身份證字號、生日) |
1. 申請文件:
A.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B. 身分証明文件。 2. 申請時間:隨時。
3. 變更被保險人姓名時,一併變更簽名式樣。
4.被保險人年齡若發生錯誤而致保險費變動時,將依條款約定辦理補退費。 |
| |
| *變更被保險人職業 |
1. 申請文件: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 申請時間:隨時。
3. 費率計算方式:
| . |
應繳費日-不需補退保費。 |
| . |
非應繳費日-依變更前後保費差額日數比例計算補退當期未到期保費。 |
| 4. |
變更申請書上應詳盡填寫被保險人工作性質與使用之交通工具。職業變更後,若其傷害保險附約或保額已超過本公司所訂該職業類別之保額限制或承保範圍時,本公司得減少保額或解除契約。 |
|
| |
| *變更要保人 |
| 1. |
申請文件:
A.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B. *身分証明文件。 |
| 2. |
申請時間:隨時。 |
| 3. |
新舊要保人皆須簽名。 |
| 4. |
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須有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第16條)。 |
| 5. |
若原要保人死亡擬變更要保人時,需檢具原要保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部繼承人填具同意書,公推一人為新要保人;且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具有保險利益。 |
| 6. |
要保人改為公司時,需附被保險人之在職證明書。 |
| 7. |
若變更後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
| 全球: |
| |
A.且原已有投保WP附約者,需另檢附新要保人之健康告知書;若未檢附者,則需一併取消WP附約。 |
| |
B. 若為VIP保單且已附加DTD、DWP者,則需一併取消原DTD、DWP附約。 |
| |
C.新要保人若需加保DWQ,WPR者,需另於保單應繳費日再申請附加。 |
| 原全美及國衛之舊保單: |
| |
若變更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需同時取消WP附約。 |
|
|
| |
| *變更受益人 |
| 1. |
申請文件: |
| |
A.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 |
| 3. |
新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應詳細載明,並於契約變更申請書上載明受益人之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受益人人數在一人以上時,請註明其分配方式。 |
| 4. |
殘廢及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 |
TOP
|
|
| *
新增附約 |
除條款約定外,限主約繳費期滿前始可加保。加保前若被保險人已有病史或曾有理賠記錄時;請先提出「變更前核保申請書」,待公司審核前項申請書後將發出「變更前核保通知書」,如經審核同意受理時,請保戶依通知備齊所有文件後再送件。
一年期附約:MIR、NIR、XAR、XMR、XAH、KDR、XHR。
長年期附約:NCR【1】、XDW【1】、DWQ、QTR、QDR、QDD、WPR。
1. 申請文件:
A.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B. 健康告知書。
C.變更前核保通知書。
▲D.體檢報告書(視保額而定)
* E.鉅額保險財務告知書(視保額而定)。
F. 保險單。
2. 申請時間:
A.一年期附約、NCR、XDW-隨時。
B. 長年期附約-保單週年日。
C. DWQ、WPR-應繳費日
3. 費率:
| (A)
計算方式: |
| a. |
一年期附約-依日數比例補收當期未到期保費。 |
| b. |
長年期附約-依申請當時該保單年度之年齡計收當期全期保費。 |
(B) 年齡:依申請當時該保單年度之年齡計收保費。
註:
1.NCR、XDW雖為長年期附約但因無解約金,故其申請時間及費率計算方式以一年期附約之作業方式處理。
2.若新契約承保時被保險人其投保年齡為0歲者,依新契約核保規定需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始可加保。
3.同一保險單僅能就WOP(已停售)、DWQ、WPR中擇一投保,不接受部份投保WOP(已停售),部份投保DWQ或部份投保WPR的形態。
|
| |
| *修改附約 |
| 申請增加保障:被保險人已有病史或曾有理賠記錄時,請先提出「變更前核保申請書」,待公司審核前項申請書後將發出「變更前核保通知書」,如經審核同意受理時,請保戶依通知備齊所有文件後再送件。
1. 申請文件:
A.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B.健康告知書(增加保障)。
▲ C.變更前核保通知書。
▲ D.體檢報告書(增加保障,視保額而定)。
*E.被保險人財務狀況告知書(增加保障,視保額而定)。
F.保險單。
2. 申請時間:隨時。
3. 計算方式:
| A. |
增加保障內容-
| a. |
應繳費日:一年期附約-不需補收差額保費。 |
| b. |
非應繳費日:一年期附約-補收依日數比例或短期費率計算之當期未到期保費。 |
| c. |
周年日:長年期附約-補收增加保額部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
| B. |
降低保障內容-
| a. |
應繳費日:
一年期附約-不需退還。
長年期附約-退還降低保額部分之解約金。 |
| b.
|
非應繳費日:
一年期附約-退還依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未到期保費。
長年期附約-退還降低保額部分之解約金及當期未到期純保費。 |
|
| 註: |
1.NCR、XDW雖為長年期附約因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故如欲增加保障內容以辦新增附約方式處理。
2. XDW、NCR不得更改繳費年期。 |
|
| |
| *刪除附約 |
1. 申請文件: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
2. 申請時間:隨時。 3.
計算方式:
| A. |
應繳費日-
| a. |
一年期附約-不需退還。 |
| b. |
長年期附約-退還解約金。 |
|
| B. |
非應繳費日-
| a. |
一年期附約-退還依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未到期保費。 |
| b. |
長年期附約-退還解約金及當期未到期純保費。 |
|
|
| |
| *
變更繳別 |
| |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應繳費日。 |
| 3. |
費率-依各繳別保費計算。係以年繳費率為計算基礎,倘為其他繳法請按下述比例四捨五入計算:
A. 半年繳=年繳*0.52
B. 季繳 =年繳*0.262
C. 月繳 =年繳*0.088。 |
| 4. |
變更繳別應配合繳費期別辦理,例如季繳件,如已繳三期保費欲中途變更為年繳時,應先補足未到期差額保費後,自下一期即可變更為年繳,其它繳別變更均比照辦理。
例如:保單生效日為92年3月1日,季繳,已繳3季保費,下次應繳費日為92年12月1日,現保戶於92年12月1日申請變更為年繳,則須請保戶補92年12月1日至93年3月1日共90天未到期保費。
計算方式為:年繳保費*未到期保費(90天)/365=補費金額。 |
| 5. |
保單豁免保費期間,不得辦理變更繳別。 |
| 6. |
主契約申請變更為繳清保險,需同時一併變更為”年繳”方式交付保險費,使附約繼續有效 |
|
| |
| *變更續期繳費方式 |
1.
申請文件:
| A. |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B. |
*保險費付款授權書(限銀行/郵局自動轉帳或信用卡轉帳)。 |
2. 申請時間:應繳費日前一個月。 |
| 3.
續繳保費方法(除另有規定外)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 |
A.派員收費。
B.郵局劃撥。【郵局帳號:19623637】
C.自動轉帳(銀行/郵局)
D.信用卡繳付
|
| 4.
集體彙繳件-續期限自動轉帳或信用卡轉帳。 |
| |
| *
減少主契約保險金額 |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 |
| 2. |
申請時間:隨時。 |
| 3. |
費率計算方式:
A. 應繳費日:退還減少保額部分之解約金。
B. 非應繳費日:退還減少保額部分之解約金及當期未到期純保費。 |
| 4. |
減少後保額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訂各該險種最低承保保額。 |
| 5. |
主契約減少保額時,原有附約之保額仍應受其倍數或承保計劃別之限制,若有超過應同時減少保額或降低承保計劃。 |
| 6. |
若有自動墊繳者,需先償還自動墊繳本息後方能提出申請。 |
|
| |
| *增加主契約保險金額 |
請先提出「變更前核保申請書」,待公司審核前項申請書後將發出「變更前核保通知書」,如經審核同意受理時,請保戶依通知備齊所有文件後再送件。
一、 變更當時仍在販售之險種,若條款另有約定外,則依條款約定之方式辦理。
|
1.
|
申請文件:
A.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B. 健康告知書
C. 變更前核保通知書。
▲D. 體檢報告書(依變更當時年齡之核保規定辦理)。
*E. 被保險人財務狀況告知書(視保額及申請時間而定)。
F.保險單。 |
| 2. |
申請時間:繳費期間內之保單週年日 |
| 3. |
費率:
A.計算方式: |
| |
補收增加保額部分之保險費差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差額,兩者取其大者。
|
| |
B.年齡-依原投保年齡計算。 |
二、已停售之險種(除條款已有約定外),不得申請增加保額。
若條款約定可申請增加保額者,仍須依以下規定辦理: |
| 1.申請文件: |
A.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B. 健康告知書
C. 變更前核保通知書。
▲D. 體檢報告書(依變更當時年齡之核保規定辦理)。
*E. 被保險人財務狀況告知書(視保額及申請時間而定)。
F . 保險單。
|
| 2.申請時間:
繳費期間內之保單週年日。 |
| 3.費率: |
A.計算方式-補收增加保額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B.年齡-依原投保年齡計算。
|
4.
保額限制:每次增額最高為原投保金額20%,但以50萬為上限;且增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最高之承保金額。
5. 下列情況不受理增加保額: |
A.已辦理繳清、展期。
B.已為豁免保費者、二/三級殘以上者。
C.停效、自動墊繳保費。
D.主約為次標準體者。
|
|
| |
| *險種變更/年期變更 |
| 保險契約發單後不論該險種/年期己停售或仍在銷售中皆不再受理險種變更暨年期變更申請,但若條款另有約定則不在此限。
1. 申請文件:「契約轉換及年期變更前後利益比較表暨變更申請書」、保險單。
2.申請時間:第2保單年度起被保險人年齡到達65歲前之保單週年日提出。
3. 費率
| A.
|
計算方式:退、補轉換/變更前後之已經過年度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 B. |
年齡:依原投保年齡計算。 |
| |
|
| 4.契約轉換/年期變更之限制 |
I. |
保額之限制:不可申請部份保額轉換/變更險種;限同原保額。 |
II. |
險種之限制:條款有更約權約定者始可申請辦理
92年12月31日(含)前生效之強制分紅保單:可申請轉換/變更為現行販售之不分紅保單,惟原強制分紅保單之紅利需於轉換/變更為不分紅保單時一併辦理結清。
93年1月1日(含)起生效之不分紅保單:可申請轉換/變更為現行販售之不分紅保單(定期險除外)。 |
| |
|
A. 壽險主約—附有更約條款之壽險主約可申請轉換/變更為現行販售之壽險主約,且不得轉換/變更為附約險種、現已停售之主約險種及保險類別非壽險之險種。 |
| |
|
B. 壽險附約—附有更約條款之壽險附約可轉換/變更為同保險類別之主契約,且不得轉換/變更為現已停售之主契約險種及保險類別非壽險之險種。 |
| |
|
C. 已辦理繳清、展期保險、已為豁免保費及躉繳繳費者不得申請辦理。 |
| |
|
D. 有溢退金額須先扣除自動墊繳本息及保單借款部份,如須補費則不必先償還自動墊繳本息、借款本息。 |
| |
|
E. 保單借款利率於契約轉換/變更生效時起,自動轉為依轉換/變更後契約之保單借款利率計息。 |
| |
|
F. 轉換/變更後的新險種於轉換/變更當時,必須仍在繳費期間內。 |
| |
|
G. 防癌險不得辦理本項作業。 |
III |
本作業經要保人簽署同意且經本公司已同意轉換/變更後其契約之效力溯自原投保始期,
除符合轉換/變更不成立之情形外,要保人不得撤銷轉換/變更回復為原契約。 |
IV.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轉換/變更不生效力,本公司得依照原契約約定辦理: |
| |
|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申請契約轉換/變更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作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危險的估計者。(註:要保人應於不生效力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返還申請轉換/變更時所受領之金額,逾期未返還者,本公司得於應給付之解約金或保險金中扣抵,並加計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若為本公司應返還要保人之金額時,本公司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返還,逾期未返還者,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加計利息。) |
| .
|
|
B. 契約轉換/變更生效前,保險事故已發生者。 |
|
| |
| *減額繳清保險 |
| 1. |
申請文件: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 |
| 2.
|
申請時間:應繳費日。 |
| 3.
|
計算方式:
| A. |
係以申請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應給付之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
| B. |
附約之處理方式:要保人可申請更改繳別限以”年繳”方式交付保險費,使附加於該契約之附約繼續有效(附約保額/計劃別/單位數須視主約繳清後之保額重新審核,如不符核保規則須一併辦理變更);或申請終止附加於該契約之附約。 |
|
| 4. |
辦理繳清保險後,不得申請要求恢復。 |
| 5. |
辦理繳清保險後,不得申請附加附約。 |
| 6. |
辦理繳清保險後,不得申辦增加保額。 |
| 7.
|
停效保單需先辦理復效手續。 |
| 8. |
保單紅利給付方式為抵繳保費者,需同時變更為其它給付。若未特別註明時,則將紅利給付方式變更為儲存生息。 |
|
| |
| *展期定期保險 |
| 1. |
申請文件: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 |
| 2. |
申請時間:應繳費日。 |
| 3. |
費率計算方式:
| A. |
係以申請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應給付之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
| B. |
附約處理方式: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
| C. |
保險金額-申辦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及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
| D.
|
繳清生存保險-若申辦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超過展期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契約期滿時給付之生存保險金。 |
|
| 4. |
辦理展期保險後,不得申請要求恢復。 |
| 5. |
辦理展期保險後,不得申請附加附約。 |
| 6. |
辦理展期保險後,不得申辦增加/減少保額。 |
| 7. |
停效保單需先辦理復效手續。 |
| 8. |
保單紅利給付方式為抵繳保費者,需同時變更為其它給付。若未特別註明時,則將紅利給付方式變更為儲存生息。 |
|
| |
| *取消次體加費/變更次體等級 |
保戶需檢附下列所有應備申請文件公司始得受理;故保戶可於保週年日前一個月提出「變更前核保申請書」,待公司審核前項申請書後將發出「變更前核保通知書」,如經審核同意受理時,請保戶依通知備齊所有文件後再送件。
| 1. |
申請文件:
A.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B. 健康告知書
C. 變更前核保通知書。
▲D. 體檢報告書/病歷/問卷。
F. 保險單。 |
| 2. |
申請時間:保單週年日。(僅申請取消除外批註者:隨時) |
| 3. |
費率計算方式:
| A. |
由核保人員依體檢結果重新核定等級及加費比率,並依新核定之等級為依據計算保費。 |
| B. |
若重新核定結果等級及加費比率提高,則依原等級計算保費。 |
|
| 4. |
要保人申請本項變更時,不論被保險人體檢結果如何,所需之各項體檢費用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 |
|
| |
| *變更紅利給付方式(限強制分紅及分紅保單)
|
| 1. 申請文件: |
A.*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B.*廣告回信。
|
2. 申請時間:隨時。
3. 變更生效日:自申請後之次一保單周年日起。
4. 紅利給付方式有下列四種:
A. 現金給付。
B. 增額繳清。
C. 抵繳保費。
D. 儲存生息。
| 5. |
若保險契約已繳費期滿或變更為繳清/展期保險時,紅利抵繳保費方式將不再適用。 |
| 6. |
保單紅利為之儲存生息者,要保人可隨時以書面申請提取保單紅利。 |
| 7. |
2004年起販售之不分紅保單,不提供本項變更作業。 |
|
| |
| *主約增額選擇權 |
| 1. |
依條款規定可享保險金額增加的選擇權:
被保險人按標準體承保者,公司於每周年日逐年增加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毋須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証明文件。 |
| A. |
費率-增額之保費,按被保險人當年度之承保年齡(新年齡)計算,其繳費期間屆滿日與原契約相同。 |
| B. |
險種-依原投保險種內容(級數) |
2. 取消增額選擇權:
| A. |
申請文件: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B. |
申請時間:
a 永久放棄增額選擇權-隨時。
b 取消當年度增額選擇權-保單週年日前後一個月。 |
| C. |
下列情形者,即終止增加增額選擇權:
a 要保人連續二年聲明不增加保險金額。
b 被保險人年滿60歲。
c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五年。
d 增加之保險金額已達原簽約的保險金額的二倍
或本公司最高承保限額。
e 要保人已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減額繳清保險或
展期保險。 |
TOP |
|
| *QWV新增附約 |
| 1. |
QWVLT可附加一年期附約NIR、MIR、XAR、XMR、XAH、XHR。 |
2. QWV10、QWV15、QWV20可附加一年期及長年期附約QDR/QDD、NCR、XDW、DWQ、WPR,惟須原搭配之投資型保單仍「有效」時始得加保。
| |
長年期附約加保時間為:
(QDR/QDD)-週年日
(NCR、XDW)-隨時
(DWQ、WPR)-應繳費日 |
|
TOP |
| *復效 |
| 保單停效超過6個月者,須備齊下列申請文件後公司始得受理;故保戶須於復效前提出「變更前核保申請書」,公司審核前項申請書後將發出「變更前核保通知書」,如為可受理之案件則請保戶依通知備齊所有文件後再送件。 |
1. 申請文件
| (1) |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
停效6個月內:檢附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即可。 |
| (2) |
健康告知書。 |
| (3) |
變更前核保通知書。 |
| (4) |
體檢報告書/病歷/問卷 |
| |
體檢項目視復效當時被保險人年齡之核保規定辦理,此項體檢費用由被保人自行負擔。 |
| |
(1)核保規定為免體檢者請做『普通體檢』。 |
| |
(2)健康告知書上告知有異常、病史或曾有理賠記錄時;經審核後需要提供作為核保之參考。 |
2. 申請時間:停效日起2年內。
3.計算方式:
| (1) |
主契約及長年期附約係以所欠繳保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費金額計算。 |
| (2) |
一年期附約係以日數比例計收寬限期間及當期未到期保費。 |
| (3) |
復效保費以100%計算(即不享集彙、轉帳折扣),待復效作業完成後之次期保費始恢復其折扣之計算。
|
| 4. |
十四歲以下之兒童:可免附體檢報告書,但核保人員仍得依被保險人之實際身體狀況要求體檢。 |
| 5. |
若有自動墊繳者,需同時償還自動墊繳本息。 |
| 6. |
健康告知書上告知有異常、病史或曾有理賠記錄時; 則不得先收費,需待公司核保完成通過後始得收費。經本公司同意復效後,需於5日內繳付現金或即期支票,若續期保費以信用卡或可另檢附新的信用卡授權書可用信用卡繳付復效保費。逾期者未繳費即予作廢,若需申請復效請重新辦理。 |
| 7. |
如欲於復效時一併申請其他變更項目,請先確認該項目之正常申請時間,若依規定無法同時申請者,須待復效作業完成後再依其可申請之時間提出。
|
|
| |
| *猶豫期間作業(限傳統型商品)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提出申請。 |
| (一) 猶豫期變更: |
| 1.申請文件: |
(1)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健康告知書(增加保障)。
(3)#體檢報告書(增加保障,依變更當時年齡之核保規定辦理。
(4)*被保險人財務狀況告知書
(增加保障,視保額而定)。
(5)保險單。
|
| 2.申請時間:保單簽收10日內。
3.費率:自始補、退變更前後保費差額。
4.其他: |
(1)首期保費以銀行轉帳扣款者,首期不可申請更改帳號。
(2)首期保費不得變更繳費方式。
(3)投資型商品除公司另有規定外不接受猶豫期變更(詳各商 品保全規則)。
|
| (二) 契約撤銷: |
| 1.申請文件: |
A 保險單。
B 保險契約撤銷申請書。
C 首期送金單。
|
2.申請時間:保單簽收10日內。
3.費率:退還所繳保險費。 |
| 註: |
1.首期保費以信用卡繳費者,則刷退至原信用卡中。 |
| |
2.首期保費以現金繳費者,於撤銷申請書上未註明退費方式,
則一律開立支票。 |
| |
| *補發保險單 |
1. 申請文件
A.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B. 工本費: 100元。
2. 申請時間
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可辦理。(註:停效保單無法申請補發保單,若同時申辦復效或復繳則不在此限。 ) |
| |
| *VUL全球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之保全規則 |
(一) 基本資料變更
申辦所需之申請文件及申請時間同傳統型商品一般作法
| |
1、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基本資料異動變更(基於各國稅務規定之不同,本險暫不受理外籍人士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要保申請)。
2、職業異動
3、住所/電話
4、繳別變更
|
| a.小繳別改大繳別:配合繳費週期,即當月之繳費日可立即更改,若當期有未到期之月份保費未繳時,不須補費。 |
| b.大繳別改小繳別:配合繳費週期,即當月之繳費日可立即更改,若變更前當期之大繳別已繳費,則退件,請保戶於實際之應繳費日再辦理。(即不接受預告未來生效之變更,因若改為月繳則次月開始即每月皆會被扣款) |
5、復效(請繳現金)
計算:收取停效期間之每月保單維護費用加上未來3個月的參考保險費。(復效保費最低不得低於3,000元)
6. 續期繳費方式:自行繳納( 匯款、劃撥、ATM轉帳)、銀行轉帳。
7、因保險費的調高而致本公司對未來危險保額有重大風險之考量時,須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調整。 |
|
| (二) 基本保額之變更(增加/減少)
| 1、 |
申請文件: |
| |
(1)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
▲(2)可保性證明文件。(保額增加需檢附: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 |
| 2、 |
申請時間: |
| |
(1)於每月 "每月保單費用扣款日" 前10日提出,變更生效日為當月之保單費用扣款日當日。
(2)非於每月扣除 "每月保單費用扣款日" 前10日提出,變更生效日則為次月之保單費用扣款日 |
| 3、 |
計算:保額增加之部份將與原保額合併計算其參考保險費、彈性保險費及保費費用率。 |
| 4、 |
且變更後之基本保額不得超過本保險之最高承保金額或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
| 5、 |
變更時需同時確認保戶自訂之每期欲繳保險費是否一併變更,若未提出書面申請,則維持原先約定之每期預繳保險費金額。 |
| 6、 |
減少後的「基本保額」其計算「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所得比率,不得低於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所對應之「保險金最低比率」(詳條款附件一)。 |
| 7、 |
首年度因減少保額(部分解約)致基本保額低於新台幣2,000萬元時,自變更後之首年續期保費不再享有參考保費費用率1%折讓。 |
| 8、 |
首年度因增額使基本保額不低於新台幣2,000萬元時,自變更後之首年續期保費得享有參考保費費用率1%折讓。 |
| 9、 |
每期欲繳保費最低須為該保險型別之參考保費且不得低於1500元。 |
|
| (三) 保險型別之變更
| 1、 |
申請文件: |
| |
(1)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
▲(2)可保性證明文件:變更後之危險保額增加時需檢附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變更生效日為次月之保單費用扣款日。 |
| 3、 |
計算:以原投保年齡計算變更後應繳之參考保險費、彈性保險費及保費費用率。 |
| 4、 |
變更後之基本保額不得超過本保險之最高承保金額或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
| 5、 |
變更時需同時確認保戶自訂之每期欲繳保險費是否一併變更,若未提出書面申請,則維持原先約定之每期預繳保險費金額。 |
| 6、 |
辦理型別變更後,無論保險型別為A型或B型,其每期欲繳保險費不得低於該保險型別之參考保險費,且不得低於1500元。 |
|
(四) 投資標的暨投資分配比例變更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並自下一次之投資日期開始變更投資標的暨投資分配比例。 |
| 3、 |
自行組合:每一投資標的的最低分配比例為10%。
|
| 4、 |
若有選擇基金連結標的(ETF)者,任一時點最多以五檔為限。 |
| 5、 |
投資分配比例加總須為100﹪。 |
| 6、 |
SICC證投顧建議組合:以全球人壽受理日當時證投顧公佈之建議組合為準。依個人需求勾選任一型態之組合,公司依客戶勾選之組合重新分配投資標的暨投資分配比例(原投資標的之帳戶價值維持不變)。 |
|
| (五) 分期定額投資(不接受投資標的中包含台幣貨幣帳戶者)
於每一保單週月日,依保戶契變書設定之分期定額投資金額,自新台幣貨幣存款帳戶轉出至本契約所選定之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並自下一保單週月日開始。 |
| 3、 |
前述帳戶餘額不足每期指定轉出金額時將不予轉出或投入。 |
| 4、 |
若保單週月日遇當月份無該日期或該日非評價日,則順延至保單週月日之次一評價日。 |
| 5、 |
自「分期定額投資」作業辦理完成後,其續期保費入帳時仍須先扣除「保費費用」後,餘額全額投入新台幣貨幣帳戶,待保單週月日時再依保戶設定之分期定額投資金額轉出至本契約所選定之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
|
| (六)投資標的之轉換
公司將於申請文件到齊後之次一評價日進行轉換,自轉出基金有價格之評價日進行贖回,於該轉入基金有價格之評價日再進行申購。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 |
| 3、 |
手續費(自轉換金額中扣除):每一保單年度四次免費。自第五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台幣五百元。(自轉換後金額中扣除)。
|
(七) 投資分配比例暨投資標的轉換(限選擇SICC證投顧建議之投資組合)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惟投資分配比例自下一次之投資日期開始變更投資分配比例。 |
| 3、 |
以全球人壽受理日當時證投顧公佈之建議組合為準。依個人需求勾選任一型態之組合。公司依客戶選定之組合重新分配投資比例及帳戶價值(將原標的帳戶價值依新標的比例全部轉換至新標的)。
|
|
| (八)
投資標的轉換暨分期定額投資(不接受投資標的中包含台幣貨幣帳戶者)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惟「分期定額投資」自下一保單週月日開始,依保戶設定之分期定額投資金額自新台幣貨幣存款帳戶轉出至本契約所選定之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
| 3、 |
公司贖回所有原投資標的之帳戶價值轉入新台幣貨幣存款帳戶(仍須計入轉換次數),並於轉換後之每一保單週月日,依保戶設定之分期定額投資金額自上述貨幣帳戶中轉出至本契約所選定之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
| 4、 |
若帳戶餘額不足每期指定轉出金額時,將不予轉出或投入。 |
| 5、 |
若保單週月日遇當月份無該日期或該日非評價日,則順延至保單週月日之次一評價日。 |
| 6、 |
自投資標的轉換暨分期定額投資作業辦理完成後,其續期保費入帳時仍須先扣除「保費費用」後,餘額全額投入新台幣貨幣帳戶,待保單週月日時再依保戶設定之分期定額投資金額轉出至本契約所選定之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
|
|
(九) 保單借款
公司將自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中按個別「投資標的帳戶價值」相對於「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提取借款金額於「質借帳戶」中,並給要保人該「質借帳戶」利息,利息按三行庫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平均值計算給付。
| 1、 |
申請文件:保險借款合約書、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
|
| 3、 |
保單借款利率:按三行庫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平均值+2.5%計算。
(註:日後如依法令或市場狀況得調整利率,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計息。) |
| 4、 |
可借金額計算:(各項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各項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50%。 |
| 5、 |
還款:
於收到還款金額時之次一評價日,將「質借帳戶」中之相對金額,依現行之投資分配比例分配至共同基金帳戶中。要保人可隨時全部或部份清償,但還款時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借款本息。其他相關規定請參閱條款。
|
|
(十) 契撤
| 1、 |
申請文件:
(1)保險單。
(2)契約撤銷/終止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可提出辦理。 |
| 3、 |
計算: 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
|
| (十一)契約轉換(繳清保險)
| 1、 |
申請文件:
(1)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險單。
(2)#可保性證明文件。(保額增加: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
|
| 3、 |
計算:
公司於申請文件到齊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以保單帳戶價值的數額計算,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費;若有保單借款者則先將扣除借款本息始辦埋。 |
| 4、 |
險種:限終身壽險。 |
| 5、 |
其他:
(1)變更後之危險保額增加時,需檢附可保性證明文件。
(2)變更後之危險保額不變時,則另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
|
(十二)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 1、 |
申請文件: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
|
| 3、 |
計算:公司將於申請文件到齊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解約金。 |
| 4、 |
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10,000元。 |
| 5、 |
部份提領後之「基本保額」依條款規定計算。 |
| 6、 |
首年度因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致基本保額低於新台幣2,000萬元時,自提領後之首年續期保費不再享有參考保費費用率1%折讓。 |
|
(十三) 契約的終止
| 1、 |
申請文件:
(1)保險單。
(2)契約撤銷/終止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隨時。
|
| 3、 |
計算:公司將於申請文件到齊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解約金。 |
|
(十四) 基本保額增加的選擇權
被保險人按標準體承保者,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逐年增加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毋須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証明文件,公司將主動於每屆週年日前通知保戶;並於每一保單週年日調整前、後之保險金額、參考保險費;但保戶自訂之每期欲繳保險費則維持原先約定,如需變更保戶需另提出變更申請。
| 1、 |
費率:
(1)保險金額及每月保險成本:按增額後之基本保額及被保險人到達年齡計算。
(2)參考保險費:按增額後之基本保額及被保險人之原承保年齡計算。
(3)若每期欲繳之保險費額度需調升,保戶需另檢附保險契約內容辦更申請書變更。 |
| 2、 |
取消增額選擇權:
(1)申請文件: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2)申請時間:
A.永久放棄增額選擇權-隨時。
B.取消當年度增額選擇權-保單週年日前一個月
(3)下列情形者,即終止增加增額選擇權:
A.要保人連續兩年聲明不增加基本保額。
B.被保險人年齡屆滿六十歲。
C.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已達原簽約時之基本保額之兩倍或本公司最高承保限額。
D.要保人已辦理減少基本保額或契約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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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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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A全球人壽變額年金保險保全規則 |
(一)
基本資料變更
申辦所需之申請文件及申請時間同VUL商品一般作法。
| 1、 |
要保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之基本資料異動變更(基於各國稅務規定之不同,本險暫不受理外籍人士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要保申請)。 |
| 2、 |
住所地址/電話。 |
| 3、 |
繳別:月、季、半年、年。(註:變更時需同時變動「自訂保險費」金額) |
| 4、 |
續期繳費方式:銀行轉帳,約定繳費年期到期後公司則不再繼續自動扣繳(註:不受理變更為其他繳費方式)。 |
| 5、 |
自訂保險費變更:
自訂保險費累積總繳最高不得超過6,000萬,每期最低金額不得低於投保規則限制之最低金額。 |
| 6、 |
不分紅保單,故無紅利給付。 |
| 7、 |
不受理繳費年期及險種變更。 |
| |
|
| (二)
復效作業: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年金累積期間且停效2年內-隨時 。 |
| 3、 |
計算:收取寬限期間(30日)保單行政管理費及一期之自訂保費。 |
| |
|
| (三)年金保證期間(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變更 |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年金給付開始日前30日-隨時。 |
| 3、 |
保證期間:10年、15年、20年。 |
| 4、 |
其他: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一年之後。 |
| |
|
| (四)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 |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年金給付開始日前30日且被保險人年齡到達69歲前-隨時。 |
| 3、 |
限制: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第10保單週年日及晚於被保險人年齡到達80歲。 |
| 4、 |
其他: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一年之後。 |
| |
|
|
(五)
投資標的暨投資分配比例變更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並自下一次之投資日期始變更投資
標的暨投資分配比例。 |
(六)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 |
| 3、 |
計算: |
| (1) |
共同基金或基金連結標的:以收到申請書的次一評價日為計價日 |
| (2) |
計息標的:以收到申請書後次月第一個評價日為計價日。
註:計息標的-另每屆滿六年之該保單週年日之前一個「保單費用扣款日」以前,該次申請係以次一保單年度第一個評價日為計價日,不收取「變現價差」。 |
| 4、 |
限制:每次最少提領10,000元,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10,000元。 |
|
(七)
投資標的之轉換
| 1、 |
申請文件: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 2、 |
申請時間: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 |
| 3、 |
手續費:
每一保單年度四次免費。自第五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自轉換後金額中扣除)。 |
| 4、 |
計算: |
| (1) |
轉出:
A.共同基金或基金連結標的:以公司收到申請書的次一評價日為計價日。
B.計息標的:以公司收到申請書後次月第一個評價日為計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