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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生存金/滿期金/生日年金之給付

各險種依條款規定有「教育基金」、「生存/養老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生日年金」、「健康檢查保險金」者,公司依條款規定之時間給付,給付方式為支票或匯款。「滿期保險金的給付」:由壽險規劃師將支票遞送給受益人;「教育基金」、「生存/養老保險金的給付」、「
生日年金」、「健康檢查保險金」:保戶可選擇以匯至受益人帳戶或公司掛號郵寄支票方式領取。

全球保單
1. 教育基金 (IWD、IWE)
被保險人於保單本契約繼續有效且保險年齡滿18歲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50%給付教育基金。
2. 生存金/養老保險金
 A. 繳費期滿:
 
a. CWL-繳費期滿之日起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5%。
b. IWE-繳費期滿時以及之後每屆滿二週年仍生存者按基本保額的20%給付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105歲為止。
c. RWA/B-繳費期滿之日起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的12% 給付"養老保險金"。
d. XWI-繳費期間屆滿時,按契約應繳納之保險費總額給付。
(即生效日至繳費期間屆滿時應繳納的年繳保險費之和)
e. NEC-繳費期滿之日起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按”保險金額”的15%。(到100歲止)
 B. 繳費期間內至契約終止:
 
a. QWK、CWK-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2週年給付一次,第一次領回基本保額的8%,每給付3次遞增1%。
屆滿第 2 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8%。
屆滿第 4 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8%。
屆滿第 6 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8%。
屆滿第 8 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9%。
屆滿第10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9%。
屆滿第12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9%。
屆滿第14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10%。
屆滿第16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10%。
(以下以此類推)
b. 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3週年給付一次,按下列各型之所佔保險金額的給付比例給付。
 
險種代號 A型 CWA/F B型CWB/G C型CWC/H D型
CHD/I
E型
CWE/CWJ
/QWJ
給付比例 5% 10% 15% 20% 30%
 
險種代號
QCW/XCW
第一次
第二次(含)以後
給付比例
15%
20%
3. 健康檢查保險金:
  QWF、XWF-
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3週仍生存時,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三給付。
4. 滿期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

a. 領回保險金額-LEB、LEC、LEE、LEI、IWG、LET、LEF 、QEC。
b. 領回所繳保費(按年保費計算)-NTB、IWD。
c. XWL-被保人年滿95歲之保單週年日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
d. XWI-被保人年滿95歲之保單週年日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
e. LCR-被保險人於年滿二十二歲本附約期滿日仍生存,且本附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
 
投保年齡
滿期保險金(給付保險金額之%)
0歲至3歲
40%
4歲至6歲
45%
7歲至9歲
55%
10歲至12歲
65%
13歲至14歲
80%

5. 儲蓄保險金-
  LCR-本附約成立後被保險人的年齡到達下表約定之給付年齡且本附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於到達給付年齡當年度本附約訂立的週年日,依下表約定給付「儲蓄保險金」。
 

投保年齡
給付年齡
滿6歲
滿9歲
滿12歲
滿15歲
滿18歲
給付保險金額%
0歲至3歲
5%
10%
10%
15%
20%
4歲至6歲
10%
10%
15%
20%
7歲至9歲
10%
15%
20%
10歲至12歲
15%
20%
13歲至14歲
20%

6. 年金-DAW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之生存期間,公司依其給付週期(每年/月)付年金予被保險人。
 
原全美保單
1. 生日年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或)日起一年後每逄被保險人生日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保險單仍有效者,本公司依下表所列給付生日年金
 
保單年度
第2 - 5年
第6 - 10年
第11 - 15年
CEA
保險金額的1%
保險金額的1.5%
-
CEB
保險金額的1%
保險金額的1.5%
保險金額的2%
2. 生存金-
A 繳費期間內-
 
(1) CEA-
屆滿第5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的20%。

CEB-
屆滿第5 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額金額的10%。
屆滿第10 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額金額的20%。
(2) SEL及NSE-
屆滿第4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的10%。
屆滿第6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的12%。
屆滿第8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金額的14%。(以下以此類推)
B 繳費期滿-
(1) WA@、WD@-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
WB@、WE@-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按生存保險金基準額的10%。
●生存保險金基準額,係指自繳費年限屆滿時起,以保險金額為基準,每滿5年以增加保險金額的10%計算之金額。
(2) ND-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5%。
NE-每屆保單週年日給付按生存保險金基準額的5%。
●生存保險金基準額,係指自繳費年限屆滿時起,以保險金額為基準,每滿5年以單利方式增加保險金額的10%計算之金額。
(3) NWL-繳費期滿時給付所繳保險費總和。
●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繳費年期乘以繳費期滿時之年繳保險費。
C. 繳費期間內至契約終止-
 
(1) W5A-每屆滿5年給付保額金額的10%。
W5B-每屆滿5年給付保額金額的15%。
W5C-每屆滿5年給付保額金額的20%。
(2) W2L、N2L-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2週年給付一次,第一次領回基本保額的8%,每給付3次遞增1%。
屆滿第 2 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8%。
屆滿第 4 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8%。
屆滿第 6 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8%。
屆滿第 8 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9%。
屆滿第10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9%。
屆滿第12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 9%。
屆滿第14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10%。
屆滿第16保單週年日給付基本保額的10%。
(以下以此類推)
3. 滿期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
A 領回保險金額-
EL、SEL、NSE、CPE、IE、NES、NEL、MSP、NSP。
CEA-給付保險金額的80%。
CEB-給付保險金額的70%。
B 領回所繳保費(按年保費計算)-NTL、RTB、TLB。
原國衛保單
 
險種
生存
健康檢查
生育
繳費期滿
滿期
APC(PLC)
1.每三年給付一次
2.第一次為保險金額的15%。
3.第二次以後為保險金額的20%。
AEC(ENC) 1.每三年給付一次
2.第一次為保險金額的15%
3.第二次以後為保險金額的20%。
4.ACE15於第15年僅給付滿期金,不 給付生存保險金
滿期時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
AEN(EN)
AEI(ENI)
滿期時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
ALR(PLR)
ALI(PLRI)
1.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生效日至繳費期間屆滿時應繳納的年繳保險費之和。
2.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計算自生效日起至變更日止應繳納的年繳保險費之和。
至 95 歲仍生存時,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
APF(PLF)
每三年給付保險金額搭0.3%,給付至95歲
第十年度屆滿領取金額未達保險金額的5%時,補足差額
繳費期滿時,給付保險金額的30%
至 95 歲仍生存時,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
APP(PP)
至 88 歲仍生存時,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
ADP(DDRP)
至 95 歲仍生存時,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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