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種 類 |
內 容 |
無職業者
或
無固定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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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壽險及傷害險最高承保金額各以新台幣250萬為限。 |
| 2. |
倘其配偶亦有投保,可放寬至與配偶同,惟應在「業務員 核保報告書」中說明配偶投保之保單號碼與保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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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
性 |
| 1. |
職業婦女比照一般規定核保。 |
| 2. |
家庭主婦投保壽險有效保額最高為新台幣500萬元,傷害 險最高限500萬元。 |
| 3. |
懷孕婦女投保健康保險附約,當次懷孕將予除外,須附上「當次懷孕除外同意書」。 |
| 4. |
懷孕達七個月(含)以上者暫不受理其投保申請,待其產後一個月且健康狀況無礙後,才可申請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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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生 |
| 1. |
壽險有效保額最高為新台幣500萬元。但14足歲以上之 學生,投保NP系列商品,其保額最高可達600萬(含)。但其非屬NP系列商品之有效保額累計最高仍以500萬(含)為限。 |
| 2. |
傷害險限300萬元,但14歲以下學生依「三、未滿十四歲兒童投保規則 」辦理。 |
| 3. |
研修碩士、博士者,壽險保額可視其收入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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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 智 障
礙 者 |
| 1. |
投保防癌險,不論心智障礙之程度,均比照一般規定。 |
| 2. |
投保含身故給付之壽險,僅限輕度智障(應提供殘障手冊影本,必要時需接受一般體檢)。 |
| 3. |
投保年齡為7歲(含)- 40歲(含)。 |
| 4. |
除智能不足外,無其他身體健康上之疑慮或併發症。 |
| 5. |
被保險人(心智障礙者)之父母或監護人均已擁有充分的財務安全規劃。 |
| 6. |
可投保各類終身壽險及養老保險,但不接受任何未來增額之選擇或要求。 |
| 7. |
除防癌險附約外,不接受投保其他附約。 |
| 8. |
有關投保額度之限制與申請投保程序,比照「三、未滿十四歲兒童投保規則 」辦理,請洽核保人員協助處理。 |
| 9. |
以輕度心智障礙者為被保險人,投保含身故給付之壽險商品時,若未考量其他之身體健康因素,其加費為額外死亡率50%,惟核保人員仍得依個案實際情形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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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
體 障 礙 者 |
| 1. |
依各別障礙之情況,決定應加做的體檢項目或批註。 |
| 2. |
某些重度障礙,可能加費或拒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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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籍 人
士 |
| 1. |
需合法入境工作或與本國國民結婚之外籍人士且投保當時本人需在國內。 |
| 2. |
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投保時需提供下列有效期間之證明文 件影本:
2-1、護照
2-2、居留證(需附註「統一證號」)
2-3、相關事業主管官署所給予的「合法工作許可函」影本。 |
| 3. |
與本國國民結婚但無職業或家管投保時需提供下列有效期 間之證明文件影本:
3-1、護照
3-2、居留證(需附註「統一證號」)
3-3、結婚證書或臺灣戶口名簿。 |
| 4. |
職業等級為第1級之壽險累計有效保額限500萬元,傷害 險限500萬元,職業等級為第2-6級及無職業或家管之壽
險累計有效保額限200萬元,傷害險限200萬元;健康險(日額)或住院醫療險(實支實付)合計住院每日限4,000元(含)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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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或外籍人士
與本國國民結婚 |
| 1. |
需合法入境且投保當時本人需在國內。 |
| 2. |
需與本國國民結婚滿六個月或已生育子女 |
| 3. |
需提供下列有效期間之證明文件影本:
3-1、臺灣旅行證或居留證。(需附註「統一證號」)
3-2、臺灣戶口名簿及結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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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壽險累計有效保額限200萬元,傷害險限200萬元,健康險(日額)或住院醫療險(實支實付)合計住院每日限4,000元(含)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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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有債權人、債務人關係之保險利益投保或以金融機構為受益人 |
| 1. |
債權人限為金融機構,投保時需提供借貸契約影本。 |
| 2. |
限投保壽險主契約,累計壽險保額最高2,000萬為限且不可超過貸款總額。 |
| 3. |
身故受益人需同時指定為金融機構及被保險人家屬(或法定繼承人),並於要保書上受益人聲明欄作如下聲明:
超過貸款總額之保險金由前列指定之家屬(或法定繼承人)受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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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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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要保書之身故受益人依一般指定方式填寫。(例:被保險人之家屬姓名、關係)。 |
| 2. |
要保人填寫保險金信託作業專用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並經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及法定代理人聲明同意身故保險金限入『○○銀行信託部受託經管○○○(身故受益人)保險金信託專戶』。 |
| 3. |
要保人聲明是否放棄變更保險金受益人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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