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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比率規範之意義及舉例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確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具有一定之保險成分比重,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並與他業金融商品有所區隔,暨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套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之政策推動,已於96年10月1日起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以下簡稱最低比率規範)。

為增進民眾及保險從業人員對於最低比率規範意義的了解,爰特別說明如下:
一、 比率定義:

所謂「比率」是指死亡給付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金額所得出的比值,其計算公式為:

比率=死亡給付金額÷保單帳戶價值金額×100%

如被保險人為未滿14歲、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其死亡給付依據保單條款約定係指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有關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應適用之最低比率如下表所示: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0歲∼40歲
41歲∼70歲
71歲以上
比率
130%
115%
101%
「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30歲,則在其40歲以前均適用130%之比率;在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適用115%之比率,71歲以後則適用101%之比率。
二、 檢測時間點:
比率之檢測時點是以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該保單應符合之最低比率,若保單無繳交續期或彈性保險費之情形時,則尚無重新計算比率之需要。

舉例:全球人壽新卓越變額萬能壽險
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 「基本保額」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要保人經本公司同意得變更該「基本保額」,若有任何變更則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 「保險型別」記載於保單面頁,分A型、B型、C型與D型四種。
(三)、 「保險金額」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時,依要保人於要保書選擇之「保險型別」,本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
  A型: 「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之金額,但不低於「基本保額」。
  B型: 「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與「基本保額」的總和,但不低於「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之金額。
  C型: 「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但不低於「基本保額」。
  D型:

「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與「基本保額」的總和。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四)、 「保險金比率」,係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保險金額」除以投資相關部分之價值,其值應不低於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所對應之「保險金最低比率」。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所對應之「保險金最低比率」,其數值如下表。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
40歲(含)以下
41歲至70歲
71歲(含)以上
最低比率
130%
115%
101%

前項所稱投資相關部分之價值,係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單附加費用」之餘額。

舉例:

A型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
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之金額,但不低於「基本保額」。
說明: 1. 若被保險人王先生30歲時投保基本保額為100萬,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為130萬元(=Max(100萬*1.30,100萬)),此狀況是已能符合保險金最低比率要求( 130萬/100萬=130% >= 130% )。
  2. 假設王先生到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將使保單因對應符合50歲最低比率115%而自動提高其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為345萬(=Max(300萬*1.15,100萬)),則其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為345萬,此狀況是已能符合保險金最低比率要求(345萬/300萬=115% >= 115% )。
B型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
為「保單帳戶價值」與「基本保額」的總和,但不低於「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之金額。
說明: 1. 若被保險人王先生30歲時投保基本保額為40萬,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為140萬元(=Max(100萬+40萬,100萬*1.3)),此狀況是已能符合保險金最低比率要求( 140萬/100萬=140% >= 130% )。
  2. 假設王先生到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將使保單因對應符合50歲最低比率115%而自動提高其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為345萬(=Max(300萬+40萬,300萬*1.15)),則其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為345萬,此狀況是已能符合保險金最低比率要求(345萬/300萬=115% >= 115% )。
C型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但不低於「基本保額」。
說明: 1. 若被保險人王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至少應有130萬元,投保之「基本保額」應達13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保險金最低比率要求( 130萬/100萬=130% >= 130% )。假設王先生投保基本保額130萬元。
  2. 假設王先生到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保險金比率為100%(=300萬/300萬=100%),將使保單不符合50歲所對應的保險金最低比率115%,王先生得考慮先申請提高基本保額至345萬元以上,使保單的保險金比率超過115%,本公司才能受理王先生繳交該筆保險費。
D型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與「基本保額」的總和。
說明: 1. 若被保險人王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至少應有130萬元,投保金額應達3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保險金最低比率要求。假設王先生投保基本保額30萬元。
  2. 假設王先生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保險金為110%(=330萬/300萬=110%),將使保單不符合50歲所對應的保險金最低比率115%,王先生得考慮先申請提高投保金額至45萬元以上,使保單的保險金比率超過115%,本公司才能受理王先生繳交該筆保險費。
 
三、 適用範圍:
最低比率規範僅適用於96年10月1日以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並不溯及過去已簽訂之有效契約,另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不納入最低比率規範之適用範圍。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及各公司應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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