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日期
文號
違反法令條文
案由
處分內容
9542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09500400002 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43項規定 本公司於92年及93年間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有多次逾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情事(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決(結)算數額為準),但查因非故意,故衡酌情節而處之罰款。

依保險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

公文參考

97年1月11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600209632
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71條之1第3項規定處分。 本公司於96年9月1日停售『全球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全球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等3項商品時,未於事實發生2日內,於公司網站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違反左列規定。

核處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

公文參考

97年2月13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702541075
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4條前段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處分 本公司委任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招攬保險,因該公司部份業務員不當招攬致衍生爭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本公司對保險經紀人之招攬作業處理準則及程序未見完善,且對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否執行未善盡管理督導之責,違反左列規定予以糾正,並應立即改善。 裁處糾正並應立即改善

公文參考

97年7月10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351號函

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規定,銷售未依照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辦理之保險商品,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予以處分 本公司銷售「全心照顧專案」所使用之申請書內容已具要保書之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提供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明顯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辦理。另該專案所銷售之「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等保險商品,係透過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之大眾行銷,以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學員為銷售對象,明顯有違團體保險商品之設計原意。對於專案之個別被保險人之投保起迄日均未一致,無法依前述商品保單相關條款內容計算保險費及提供該保險商品之經驗退費,與原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團體保險商品內容不容,明顯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20條辦理。

核處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

公文參考